第316章 审判日:棋差一着,满盘皆输(8K字大章)(2/4)

比如某被告的刑期在5~7年区间内都算合理,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基本会建议法官判七年。

毕竟这案子不是普通的刑事案件,毫不夸张的说,已经达到人神共愤的地步了。

重判,没毛病。

唯一量刑意见不算重的就是蔡旭,毕竟他还没有成年,肯定会有一些优势,量刑建议只有五年。

蔡旭在网课b破中绝对算得上主力,似乎把他在学校里受到的气统统发泄在陈亚萍的身上,如果他年龄再大两岁,量刑建议至少会达到七年!

本来郝强也可以得到这个特殊的待遇,但谁让他碰上个呆逼母亲,并且自己也是个呆逼,不仅把减刑的大门关上,还特么把窗户给焊死了。

公诉人给他的量刑意见是有期徒刑十年!

这已经是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了。

当然,这只是公诉人的诉讼请求和量刑意见。

至于最后如何判处,还是得看法官和审判员的意见。

有接近三分之一的被告获得了缓刑的量刑建议,有判三缓五的,有判二缓三的。

刑罚最轻的一个是判一缓二。

这家伙只进行过一次网课b破,在课堂里放了首歌就退出去了,后来再没有出现过。

据他自己所说,是良心发现,于心不忍,不但没有再捣乱过,而且还第一时间退了群,彻底告别了这一行。

警察调查之后了解到的情况跟他说的也能对得上。

算是这七十六个被告里面,为数不多还存有良知的人。

他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小,及时终止犯罪行为,并且悔罪态度也非常好,所以才赢得宝贵的减刑机会。

但该罚还是得罚。

放下屠刀,立地成佛这种桥段只存在于故事当中。

现实中,你放下屠刀也得接受审判,并不是说浪子回头就既往不咎了。

哪有这样的好事儿。

公诉人宣读完起诉状之后,法官看向被告席位:“被告人,公诉人提到的案由以及诉讼请求,与你收到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一致?”

“一……一致。”

常俊毅缓缓点头,涩声回应。

法官接着又问:“对此你可有意见?”

“有!”

常俊毅有些迫不及待的开始为自己辩解:“我承认我对被害人有辱骂的行为,也确实在网课里播放了一些不好的东西,这些我都认!”

“但我绝对不承认被害人的死跟我有关系!”

“她跟我离着十万八千里呢,我又不是神仙,她死了怎么能算在我头上!?”

“如果就因为在网上骂两句,就要为别人的死负责,那以后谁还敢上网?谁还敢在网络上发表只言片语?”

常俊毅脸色涨红,情绪异常激动。

他这是严格按照严守义的吩咐在说话。

严守义这场庭审的基本策略就是做罪轻辩护。

承认所犯罪名,但否认与被害人的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!

如此一来,便能够大大减轻罪行。

以常俊毅为例,因果关系存在,他的刑期是十五年,但如果不存在,那么他的刑期或许会低于五年!

这其中的差距不可谓不大。

所以常俊毅才会如此紧张和激动。

当然,具体的表述肯定还是有讲究的,类似“心理素质差当什么老师”、“或许她原本就有病”之类听了让人血压飙升的话,肯定不能在审判庭上说出来。

否则那就真的是“自寻死路”了。

但即便如此,常俊毅的话还是瞬间激怒了方健父子和陈亚萍的其他亲人。

“你放什么屁!一条人命被你害死了,你居然还想摆脱责任?”

“你就是杀人凶手,别想洗脱自己!”

“我女儿身体好得很,如果不是被你们这群畜生持续不断的骂,她怎么会死,她怎么会死啊!!!”

“……”

被害人家属群情激奋。

陈亚萍的哥哥甚至激动的从旁听席上站起来,向着被告席位冲去。

法警连忙出动这才把他拦了下来。

“咚!”

法官敲响法槌,沉声道:“请注意法庭秩序,不许喧哗吵闹,更不许动手打人!被告人,你继续。”

常俊毅咽了咽口水说道:“对于被害人的死,我深感遗憾和抱歉,但这笔账真的不能就这么硬生生的扣在我头上啊。”

“我没有恶意的,就只是想赚点零花钱而已,群里说只要进去骂几句就有钱拿,我才去的。”

“我真的没有想害死谁,也没有想到会有人死,这个真的跟我没关系,你们不能随便给我安上杀人犯的罪名啊。”

虽然承受着无数道杀人的目光,但常俊毅还是硬着头皮坚持自己的主张。

这些也是严守义教他的。

今天这场庭审的重点,就在于因果关系的判定。

常俊毅要做的是从自己的角度进行否认。

至于法律层面的辩论和交锋,那是严守义的事情。

常俊毅陈述结束后,法官沉声道:“鉴于被告人不承认与被害人的死有关,接下来的法庭调查,将围绕因果关系进行。”

“接下来,请双方举证质证。”

“公诉人,你有证据要出示吗?”

“有。”

公诉人点头,开始出示证据。

首先出示的是与常俊毅有关的几次网课b破录屏文件,清楚的展示了常俊毅是怎么对陈亚萍进行侮辱的。

对于这份证据,严守义没有进行反驳。

他的重点也不在这里。

接着,公诉人出示了医院出具的报告。

在报告中有这么几个关键信息:陈亚萍身体健康,并无心梗发作历史,当日心梗发作时间,死亡时间等。

“被告方,你们对这份证据有什么异议?”法官问道。

常俊毅眼巴巴的看向身旁的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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